为进一步推进制售假劣肉制品安全专项治理成效,保障肉制品安全,涿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典型案例进行公示,希望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诚信合法经营。
案例一 涿鹿县某熟食店涉嫌销售掺杂掺假驴肉案
2026年4月2日,我局接到涿鹿县某熟食店涉嫌销售掺杂掺假驴肉的群众投诉,执法人员对该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店存在销售掺杂掺假驴肉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处40000元罚款。
案例二 涿鹿县某熟食店涉嫌制作食品时生熟未隔离案
2026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涿鹿县某熟食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在制作食品时生熟未隔离,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处600元罚款。
案例三 涿鹿县某熟食店涉嫌未履行食品出厂检验义务
2026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涿鹿县某熟食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本年度肉制品上市销售的检验合格报告,未按规定履行年度检验义务。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6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复查时,当事人仍无法提供任何批次熟肉制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熟肉制品仍在正常销售。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1000元罚款。
案例四 涿鹿县某超市涉嫌无证生产经营肉制品案
通过大数据分析用电异常情况,发现涿鹿县某超市用电量大,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自制肉丸和烧肉共计20斤,当事人未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处13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案例五 涿鹿县某餐饮店涉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6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涿鹿县某餐饮店索证索票不全、食品进货台账记录不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备案 1307310200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