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政字〔2020〕9号
涿鹿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涿鹿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山区公所,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涿鹿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已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一百三十九次常务会议(〔2020〕19号)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涿鹿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31日
涿鹿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有效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健全根治欠薪长效机制,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速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37号)、《张家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的通知》(张住建工〔2019〕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涿鹿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园林、轨道交通等工程建设领域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各种在建、新建、续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建立全县统一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分别按承建工程项目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工资保证金账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缴存的资金。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可由财政部门出具的担保证明,替代工资保证金。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的主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取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开工备案等相关手续时,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向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发放书面告知书,告知其在10个工作日内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缴存工资保证金手续。
第六条 未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施工手续。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缴纳工资保证金信用制度,将未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的单位记入失信台账,不定期进行通报。
第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对本项目用工管理、工资支付负总责,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按月足额发放工资。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拖欠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并记入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工资失信台账。
第九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工资保证金的本金及利息归预存单位所有(利息按照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率结息)。
第二章 工资保证金的缴存
第十条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以银行保函方式建立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缴存至项目所在地银行(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签约银行)后,以缴存单位名义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由银行开具的工资保证金保函(以下简称保函)。
保函自开具之日起生效,保函有效期为生效之日起至工程建设项目竣工(交工)验收之日起6个月,竣工时间以行业管理单位出具报告时间为准。开具保函的银行应为本县范围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工资保证金账户,缴存款额分别为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总价款的1%。
第十一条 对工资保证金缴存实行差异化管理。
(一)对在同一区域内有多个在建工程项目(首个项目足额缴存)或单个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价款较高的施工总承包企业,降幅为50%,原则上缴存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连续3年未有拖欠工资记录的,降低缴存比例,降幅为50%;
(三)三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工资纠纷群体性上访事件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提高缴存比例,增幅为100%;
(四)三年内虽发生过1次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但拖欠问题一直未解决的,提高缴存比例,增幅为100%;
(五)降低缴存比例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内部储备一定的应急支付资金,专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工资保证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动用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四章 工资保证金的补足
第十三条 使用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于使用之日起10日内,下达《涿鹿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补足通知书》,要求使用工资保证金单位自收到补足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已划支金额的200%补足工资保证金,重新提交银行保函。逾期未补足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予以处理处罚。
第五章 工资保证金的返还
第十四条 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6个月后且缴存企业在施工现场公告无拖欠工资情况30日期满后,缴存企业可向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提出返还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应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办理完毕工资保证金返还手续。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返还工资保证金的,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收到书面告知书30日内未办理缴存工资保证金手续的,提高缴存比例,按应缴纳金额的200%收缴(金额不受多个或单个工程项目缴存金额上限限制)。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定期将缴纳工资保证金失信台账通报给同级行政审批、住建、水利、交通运输等行政部门,对失信单位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在项目审批、政府优惠政策、资质审核、招投标和市场准入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失信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违法问题,依法处理;违反《张家口市拖欠农民工工资 "黑名单" 管理暂行办法》的,列入 "黑名单" ;对相关单位及人员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税收优惠以及交通出行、高消费等方面进行限制。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工资专用账户缴存办法按照《张家口市住建局、人社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的通知》(张住建工字〔2019〕3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原各部门制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有关部门在本办法施行之前已收取的工资保证金,按原规定执行完毕。

公安机关备案 1307310200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