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公所,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涿鹿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县第十七届政府第6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涿鹿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1日
涿鹿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家和省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坚持自愿选择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企业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实行政府给予参保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费用共担;坚持谁用地、谁负责,实行先保后征,应保尽保,属地管理;坚持多渠道筹资机制,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坚持加大政府投入,确保制度的公平与可持续发展。
二、参保补贴范围
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年龄的认定以基准日为界限认定,并以基准日认定的年龄确定应享受参保补贴的标准。2019年12月31日前征收土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以2019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2019年12月31日后征收土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以省政府下达征地批复文件之日为基准日。
(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符合参保补贴范围:
1.在涿鹿县行政区域内,具有涿鹿县常住户籍;
2.被征地后户人均耕地不足0.3亩(含0.3亩);
3.土地征收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
4.年满16周岁(含)以上(不含在校生、现役军人、服刑人员)。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征地农民,不在参保补贴范围:
1.被征地农民本人未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
2.已享受过政府征地参保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再次被征地的;
3.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已经就业并仍以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
4.按机关企事业单位以职工身份参保且已经享受待遇的;
5.基准日及之前已死亡的被征地农民;
6.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不符合领取参保补贴政策条件的。
(三)户人均耕地面积(亩)计算方法:
1.2019年12月31日之前被征地农民户人均耕地面积计算方法:
户人均耕地面积=(享有农村土地承包权的户土地总面积(含户退耕还林地总面积)-2019年12月31日之前累计被征收土地面积)/2019年12月31日具有本村常住农业户籍家庭人口数(剔除已死亡家庭人口数)。
2.2019年12月31日之后被征地农民户人均耕地面积计算方法:
户人均耕地面积=(享有农村土地承包权的户土地总面积(含户退耕还林地总面积)-被征收土地面积)/基准日具有本村常住农业户籍家庭人口数(剔除已死亡家庭人口数)。
三、参保补贴方式
符合参保补贴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参保缴费时,未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贴方式一经选择,不得更改;参保缴费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除已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并领取待遇的)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除已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并领取待遇的)参保补贴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先建立个人账户。
(二)选择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为每人建立“参保补贴账户”。按年度实行先缴后补,以社保费征缴机关开具的年度缴费凭证为依据补贴个人缴费,直至参保补贴领完为止。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后,参保补贴剩余部分支付本人。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并领取待遇的,确定参保补贴数额后,支付本人。
(三)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离境时或离境后经书面申请,将参保补贴账户余额,支付给本人;在领取参保补贴过程中死亡的,余额可依法继承。
(四)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服刑人员及其他特殊人员,在毕(肄)业、退出现役、服刑期满后,没有被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并回到农村的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贴。
(五)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被征地后选择按灵活就业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按现行政策执行。
四、参保补贴标准
参保补贴标准=上年度河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0%×12%×补贴年限
(一)补贴年限的确定:以基准日为界限认定,男年满16至45周岁、女年满16至40周岁,补贴年限为3年;男年满46至50周岁、女年满41至45周岁,补贴年限为5年;男年满51周岁、女年满46周岁及以上未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补贴年限为实际年龄减去45(男)、40(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享受15年的参保补贴。
(二)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参保补贴的年限按:“补贴年限”减去“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年限”计算。
(三)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并领取待遇的,“补贴年限”减去曾按职工身份实际缴纳机关企事业养老保险费年限计算。
(四)曾按职工身份缴纳机关企事业养老保险费且不足15年的被征地农民,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继续参保缴费的,“补贴年限”减去曾按职工身份实际缴纳机关企事业养老保险费年限计算。
五、待遇计发
(一)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未满60周岁的,享受参保补贴后由本人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规定继续缴费,直至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
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从参保补贴全部到账的次月起,按照全部参保补贴额除以计发月数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加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终身。加发养老金计发月数采取如下方法:
计发月数对照表
年龄 | 60岁 | 61岁 | 62岁 | 63岁 | 64岁 | 65岁 | 66岁 | 67岁 | 68岁 | 69岁 | ≥70岁 |
计发月数 | 139 | 132 | 125 | 117 | 109 | 101 | 93 | 84 | 75 | 65 | 56 |
(二)被征地农民选择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
(三)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从服刑次月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期满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领取申请,从申请的次月起为其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六、申报认定补贴程序
(一)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认定程序:
1.各乡镇负责组织村委会对被征地农民家庭情况进行核实:
根据相关征地资料,对被征地家庭的被征地面积、基准日家庭成员情况逐一进行核实登记,并收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计算出人均耕地面积,填写《涿鹿县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2)并由户主本人签字摁手印确认。
根据核实结果,填写《涿鹿县X年X批次项目被征地农民人口明细表》(附件3),由乡镇审核后,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应核实的材料如下(复印件留存):
(1)被征地农民家庭成员农村土地承包权证书或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被征地农民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3)被征地农民家庭成员征地补偿协议或其他征地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所有复印件需村委会主任签字并盖村委会公章后,报送所在乡镇审核,由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乡镇存档保管备查。
3.涉及的相关征地资料,由各乡镇向相关部门核实,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签字盖章的有效证明。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用地审查、征地组卷报批等工作。负责乡镇政府征地涉及的村的征地批次、征地时间、地块、面积、农户信息,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权的认定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户籍认定工作。
(二)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情况认定程序: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涿鹿县X年X批次项目被征地农民人口明细表》(附件3)填写的人员情况,查实被征地农民已参保的情况、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情况及已享受就业补贴等情况,填写《涿鹿县X年X批次项目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及享受就业困难补贴情况表》(附件4),并剔除不能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最终形成《涿鹿县X年X批次项目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拟享受人员花名册》(附件5),盖章后反馈相关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审核后,加盖公章,并在村显要位置公示七天。
公示有异议的由乡镇以书面形式统一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无异议后,填写《涿鹿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公示情况报告》(附件6),符合参保条件人员填写《涿鹿县X年X批次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申请》(附件7)并附身份证复印件,连同表(附件5)一并交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补贴程序:
2019年12月31日之后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年龄认定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将新征得土地的《建设用地批复文件》提供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确定基准日。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涿鹿县X年X批次项目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拟享受人员花名册》(附件5)核算被征地农民应补贴的金额,并填写《涿鹿县X年X批次项目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8)加盖经办机构公章后,返回乡镇、村各一份存档备查。
根据核算的金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县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涿鹿县X年X批次项目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8)一份。
县财政局对申请的金额核实批准后,拨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经办机构。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本方案相关规定,对各类符合补贴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进行参保补贴。
七、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个人缴费。被征地农民,按照参加相应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或数额在两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民主确定。
(三)用地单位缴纳社会保障费。县政府在征收农用地报批前,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专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障费计入征地成本,按照“谁用地、谁负担”的原则征缴,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在土地出让金中列支;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土地使用者缴纳。
征地报批前,提取的社会保障费存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预存专户。如征地未批准,所提取的社会保障费原渠道退还。
社会保障费提取比例为征地区片价的60%,县政府可综合本地土地征用、被征地农民参保资金需求等因素,适时调整社会保障费提取比例并予以公布。
(四)风险基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弥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不足部分和缓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的基金支付风险。风险基金在土地征收时即征即提,计算公式为:风险基金=征收面积(亩)×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5%。县政府可综合本地土地征用、被征地农民参保资金需求等因素,适时调整风险基金提取比例并予以公布。
(五)资金管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预存专户,县财政局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财政专户和风险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以县为单位统筹管理使用,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和擅自用于任何形式的投资。政府部门、经办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或违规挪用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财政保障。以上资金不足以支付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时,由县财政安排资金予以保障。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专班,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实做到“先保后征、应保尽保”。
(二)各司其职、合力推进。建立由县政府为责任主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协调,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安局、县税务局、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各乡镇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研究政策措施,强化督促检查,及时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九、其他事项
(一)按照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落实政策,历史遗留问题通盘考虑,一并解决。尤其是2009年实施征地区片价以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采取多种方式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将其纳入相应的保障范围,做好新老制度衔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我县出台的原相关政策同时废止。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如上级出台相关政策后,按照新政策执行。
本方案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专班研究决定。
附件:1. 涿鹿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专班成员名单及职责
2. 涿鹿县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登记表
3. 涿鹿县×年第×批次项目被征地农业人口明细表
4. 涿鹿县×年第×批次项目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及享受就业困难补贴情况表
5. 涿鹿县×年第×批次项目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拟享受补贴人员花名册
6. 涿鹿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公示情况报告
7. 涿鹿县×年第×批次项目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申请
8. 涿鹿县×年第×批次项目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享受补贴人员花名册

公安机关备案 1307310200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