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张政规〔2023〕1号),并参照市工信局制定出台的《关于印发支持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确保各项措施的实施质量和效果,促进我县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特制定我县《支持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涿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支持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张政规〔2023〕1号),并参照张家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出台的《关于印发支持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张工信〔2024〕2号),确保各项措施的实施质量和效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对象范围为在涿鹿县进行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含纳入省工信厅服务平台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有涉及财政支持所需资金,由申报条件、支持标准符合企业按申报程序进行申报,县商务局审核,按程序申请资金,由县财政落实拨付。
第二章 申报条件、支持标准和申报程序
第四条 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
(一)申报条件
当年获得工信部认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等试点示范、入选典型案例的项目,以证书或批准文件为依据。
(二)支持标准
对当年获得工信部认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等试点示范、入选典型案例的项目所属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填写《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资金申请表》。
2.批准文件或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申报程序
采取当年项目,次年申报的方式,企业向县商务局提出申请,经县商务局验收审核通过后,经公示无异议的,向县政府上报拨款资金请示,经县政府批准后,县政府安排县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第五条 支持工业互联网新模式应用
(一)申报条件
当年获得省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试点项目(模式应用类)的项目,以批准文件为依据。
(二)支持标准
对当年获得省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试点项目(模式应用类)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推广资金3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填写《工业互联网新模式应用资金申请表》。
2.批准文件或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申报程序
采取当年项目,次年申报的方式,企业向县商务局提出申请,经县商务局验收审核通过后,经公示无异议的,向县政府上报拨款资金请示,经县政府批准后,县政府安排县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第六条 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
(一)申报条件
当年获得省级行业级、区域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项目企业,以批准文件为依据。
(二)支持标准
对当年入选省级行业级、区域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补助资金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填写《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资金申请表》。
2.批准文件或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申报程序
采取当年项目,次年申报的方式,企业向县商务局提出申请,经县商务局验收审核通过后,经公示无异议的,向县政府上报拨款资金请示,经县政府批准后,县政府安排县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第七条 支持企业内外部网络改造
(一)申报条件
当年完成IPv6改造的工业企业。
(二)支持标准
企业当年完成IPv6改造,给予投入资金50%的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张家口市工业企业IPv6改造项目申报材料。
2.企业IPv6改造服务协议(合同)、支付票据、银行回单、投资明细等资料。
3.项目验收报告及资金审计报告。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四)申报程序
企业向县商务局提出申请,经县商务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地验收,对项目资金、票据等进行现场核查,审核通过后,经公示无异议的,向县政府上报拨款资金请示,经县政府批准后,县政府安排县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第八条 支持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升级
(一)申报条件
当年完成数字化改造的工业企业。
(二)支持标准
企业开展数字化改造,投入1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投入资金30%的一次性补助,投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给予投入资40%的一次性补助,投入30万元(含)以上,给予投入资金50%的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张家口市工业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申报材料。
2.项目验收报告及资金审计报告。
(四)申报程序
企业向商务局提出申请,经县商务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地验收,对项目资金、票据等进行现场核查,审核通过后,经公示无异议的,向县政府上报拨款资金请示,经县政府批准后,县政府安排县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第九条 支持企业上云
(一)申报条件
当年首次使用云服务的工业企业。
(二)支持标准
企业当年首次上云,投入资金 2万元(含)以下的,给予投入资金30%的一次性补助,投入资金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给予投入资金 40%的一次性补助,投入资金 10万元(含)以上,给予投入资金50%的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张家口市企业上云补助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上云服务协议(合同)。
4.上云服务支付票据。
5.银行转账回单。
6.项目验收报告及资金审计报告。
7.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四)申报程序
企业向商务局提出申请,经县商务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地验收,对项目资金、票据等进行现场核查,审核通过后,经公示无异议的,向县政府上报拨款资金请示,经县政府批准后,县政府安排县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第十条 支持智能制造创新发展
(一)申报条件
当年获得省级两化融合类、数字化改造类示范、标杆企业;当年获得工信部两化融合类、数字化改造类、智能制造类重点、示范、标杆企业,以批准文件为依据。
(二)支持标准
对当年获得省级两化融合类、数字化改造类重点、示范、标杆企业的,给予一次性推广资金30万元;对当年获得工信部两化融合类、数字化改造类、智能制造类重点、示范、标杆企业的,给予一次性推广资金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填写《智能制造创新发展资金申请表》。
2.批准文件或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申报程序
采取当年项目,次年申报的方式,企业向县商务局提出申请,经县商务局验收审核通过后,经公示无异议的,向县政府上报拨款资金请示,经县政府批准后,县政府安排县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使用数字贷
(一)申报条件
使用银行数字贷产品完成数字化转型项目建设,且已完成1年及以上贷款付息的工业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使用数字贷产品实施数字化转型项目的企业进行贴息支持,企业当年新增贷款1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贷款期限产生的利息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限1年,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
2.贷款拨款凭证复印件(支付凭证)。
3.贷款结清凭证
4.利息支付凭证。
5.使用银行借款时的商务合同、发票(如有)。
6.张家口市工业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申报材料。
7.项目验收报告及资金审计报告。
8.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四)申报程序
企业向商务局提出申请,经县商务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地验收,对项目资金、票据等进行现场核查,审核通过后,经公示无异议的,向县政府上报拨款资金请示,经县政府批准后,县政府安排县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支持担保费率优惠
(一)申报条件
满足银行信贷条件,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且借款用途为开展数字化转型项目建设的工业企业。
(二)支持标准
对符合银行信贷条件,且开展企业数字化转型项目建设的工业小微企业,提供200万元以内的担保服务,担保费率按照0.8%每年保费标准执行。
(三)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
2.公司章程。
3.开户许可证。
4.机构信用代码证。
5.法定代表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6.抵押人、保证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7.上三个年度及最近一期会计财务报表。
8.银行流水(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保证人、抵押人、股东及其配偶等)。
9.上下游合同。
10.征信报告(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保证人、抵押人、股东及其配偶等)。
11.申请人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文件(如有)。
12.保证人收入证明(如有)。
13.其他资料(抵质押物证明文件复印件)。
14.属于数字化转型项目建设的工业企业证明材料。
1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四)申报程序
企业向县商务局提出申请,县商务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地验收,通过验收符合企业数字化转型项目建设的工业企业,由县商务局推送至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根据企业是否需要提供担保推送县融资担保公司,由县融资担保公司推送市融资担保集团,市融资担保集团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的数字化转型项目建设的工业企业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支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
(一)申报条件
当年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以证书文件为依据。
(二)支持标准
对当年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填写《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资金申请表》。
2.批准文件或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申报程序
采取当年项目,次年申报的方式,企业向县商务局提出申请,经县商务局审核通过后,经公示无异议的,向县政府上报拨款资金请示,经县政府批准后,县政府安排县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支持工业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建设
(一)申报条件
当年获得省工业企业信息安全综合防护能力建设试点的企业,以批准文件为依据。
(二)支持标准
对当年获得省工业企业信息安全综合防护能力建设试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推广资金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填写《工业信息安全防护能力建设资金请表》。
2.批准文件或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申报程序
采取当年项目,次年申报的方式,企业向县商务局提出申请,经县商务局审核通过后,经公示无异议的,向县政府上报拨款资金请示,经县政府批准后,县政府安排县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第三章 评审及使用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支持项目(企业)的申报资料凡是复印件的,县商务局在评审项目时须查验原件。同时,须查询企业近3年无安全事故、企业信用信息,其结果均为评审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申报企业(单位)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并作出承诺。
第十七条 支持资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企业不得截留挪用。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部门对支持资金使用绩效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县商务局每季度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支持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若干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5日,与我县其他政策有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但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公安机关备案 1307310200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