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公所,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涿鹿县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涿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5日
(主动公开)
涿鹿县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工作
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夯实全面推行林长制、建设生态文明的基层基础,为全面加强我县森林、草原等资源管护,切实加强护林(草)队伍建设,规范护林人员管理,充分发挥护林人员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森林防火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乡村护林(草)员(以下统称“乡村护林员”),是指由县级、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委会(以下简称“聘用方”)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聘用的,就近对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确定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草资源进行管护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第三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乡村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并由其设立或者确定的科室承担具体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或者乡镇负责林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加强乡村护林员的组织、管理、培训、监督和考核等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成立护林小组,对乡村护林员进行日常管理。
村委会负责乡村护林员的聘用、责任落实的监督和护林时间的处理,同时做好本区域内的护林工作。
第四条 乡村护林员在完成规定护林(草)任务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依规参与林业生态建设和林下经济等林草绿色富民产业发展,增加个人收入。
第二章 选 聘
第五条 乡村护林员选聘工作坚持自愿、公开、公正、持续和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一年一聘制。
第六条 选聘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热爱护林(草)工作,熟悉周边林情、山情、村情、民情;
(三)年满十八周岁,身体条件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四)非现任村两委干部。
同等条件下,低收入人口、林草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过林业和草原相关工作的人员以及复退军人可以优先聘用。生态护林员必须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七条 选聘程序:
乡村护林员选聘工作应当按照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公告。
聘用方应当在乡(镇)和行政村办事场所醒目位置张贴选聘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1.选聘对象、条件、名额;
2.选聘原则、程序;
3.岗位类别、管护任务、劳务报酬标准;
4.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5.其他相关事宜。
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二)申报。
应聘人员向村民委员会提交申请,村民委员会根据选聘条件进行核实,出具推荐意见,并将申请材料以及核实、推荐意见等材料提交乡镇林业工作站。
(三)审核。
乡镇林业工作站对公告情况、申报材料和村民委员会推荐意见等进行初审,提出拟聘人员建议名单,按程序报聘用方。聘用方根据相关规定审查确定拟聘人员名单。
(四)公示。
聘用方在乡(镇)和行政村办事场所醒目位置对拟聘人员名单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内对拟聘人员提出异议的,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对拟聘人员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按程序报聘用方做出是否聘用的决定。
(五)聘用。
公示期满后,聘用方与受聘人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并将管护劳务协议交由乡镇林业工作站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管护劳务协议应当明确管护劳务关系、管护责任、管护区域、管护面积、管护期限、劳务报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考核奖惩等内容。
第八条 符合选聘条件,认真履行管护责任,年度考核合格的乡村护林员,本人申请续聘的,经聘用方公示和确认后,可以续聘。
第九条 乡村护林员因以下原因不适合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当予以解聘并解除管护劳务协议:
(一)本人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
(二)身体条件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
(三)违反管护劳务协议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四)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移民搬迁等原因远离管护区域,不能继续承担管护任务的;
(六)其他原因不能承担管护任务的。
本人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应当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聘用方提出书面申请。
对解聘的人员,应当明确原因,办理解聘手续,由聘用方书面通知本人,并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乡村护林员岗位出现空缺时,应当按照选聘程序进行补聘。
第三章 责任和权利
第十一条 在管护劳务协议中应当明确乡村护林员的责任,主要包括:
(一)了解管护区域内林草资源状况,开展日常巡护,做好巡护记录,报告管护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协助管理野外用火,及时发现、处理火灾隐患和报告火情,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三)及时发现和报告管护区域内发生的有害生物危害情况;
(四)及时记录、保存和报告管护区域内破坏林草资源的情况,对正在发生的破坏林草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
(五)及时发现和报告管护区域内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以及野生动物异常死亡等情况,对正在发生的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劝阻;
(六)宣传林草资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七)完成管护劳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林草资源管护工作。
第十二条 乡村护林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管护劳务协议获取劳务报酬;
(二)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
(三)接受并参加相关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
(四)对林草资源管护提出合理化意见与建议;
(五)聘用期间被无故扣发劳务报酬或者解聘的,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六)管护劳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劳务报酬和工作保障
第十三条 乡村护林员劳务报酬由中央与地方的相关资金和乡村自有资金等组成,并按各自资金渠道发放。
乡村护林员劳务报酬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确定并在管护劳务协议中予以明确。劳务报酬标准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不得随意降低。
第十四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为乡村护林员提供必要的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十五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为乡村护林员购置巡护装备、建立巡护信息系统和开展培训等支出。
乡村护林员必须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六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为乡村护林员配备巡护标识、巡护日志、宣传品等必要的工作用品。
第十七条 鼓励各地建立巡护系统,使用无人机、卫星定位系统等新技术,实行巡护网络化管理和乡村护林员管理动态监控。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对乡村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一的乡村护林员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护林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逐步加大乡村护林员队伍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力度。
第二十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编制乡村护林员培训方案,对乡镇林业工作站的护林员培训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支持。
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组织对乡村护林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岗位职责、业务知识、基本技能、安全防护等,提升乡村护林员的管护能力和责任意识。每年在非防火期必须组织一次集中培训(不少于4个课时),并把培训相关的资料上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统筹划定乡村护林员的管护责任区,统筹安排,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林业工作站建立健全乡村护林员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乡村护林员的申请材料、审核表、管护劳务协议、考核表、解聘通知书等。
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进行乡村护林员有关数据统计和更新,定期上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有乡村护林员三人以上的行政村,应当在村民委员会组织下成立村护林小组,指定负责人,制订巡护计划和方案,落实巡护责任。
乡村护林员不足三人的行政村,可以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组织相邻行政村成立联合护林小组,指定责任人,制订巡护计划和方案,落实巡护责任。
第二十四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对乡村护林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乡村护林员考核结果应当与奖惩、续聘挂钩。
第二十五条 乡村护林员有下列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模范履行巡护责任,管护区内连续两年未发生破坏林草资源情况,成绩显著的;
(二)严格执行森林草原防火法规制度,及时发现并报告森林草原火情,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及时发现并报告有害生物危害,为主管部门有效防控提供信息的;
(四)劝阻、制止破坏林草资源的行为,使林草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
(五)为侦破破坏林草资源重特大案件提供关键线索的;
(六)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承担生态工程任务或者政策性任务的乡村护林员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村民委员会聘用的乡村护林员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乡镇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符合本地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由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涿鹿县重点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涿政办字〔2018〕14号)、《涿鹿县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试行)》(涿政办字〔2018〕43号)同时废止。
附件:《涿鹿县乡村护林(草)员考评考核细则》
附件
涿鹿县乡村护林(草)员考评考核细则
为切实做好林草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加强对林草资源管护人员的管理,依据《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及《涿鹿县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对乡村护林(草)员履职情况进行考评考核,特制定本细则。
一、考评考核对象
本办法的考评考核对象为涿鹿县乡村护林(草)员。
二、考评考核方式
考评考核实行百分制,按照“村级一周一评价、一月一考核,乡级一季一考核,县级年度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兑现管护工资”的原则,切实加强护林(草)员的管理。并将考评考核结果上报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三、考评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
(一)全年出勤率100%,并认真填写巡护记录计30分,每查到未出勤或出勤后未佩戴袖标的,一次扣5分。不及时填写巡护记录的,扣1分,填写不实的,扣3分。
(二)熟知本人管护责任区四至界限、面积、主要树种、林龄等基本情况,记5分;考评考核回答不对不全的酌情扣分。
(三)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林业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参加各种林业业务培训活动,记3分;无故不参加的,扣2分。
(四)积极向管护责任区内的群众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记3分;没有宣传记录或经调查没有宣传活动的扣2分。
(五)节假日等重要森林防火期内,对进入管护区内人员及时进行登记检查,并制止入山人员携带火种,认真填写入山记录的,记3分;没有检查记录的扣2分。
(六)严格野外用火管理,责任区内全年无火灾计30分;发生一次火灾,能及时报告并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的扣5分;不及时报告或不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的扣10分;不及时报告或不配合林业主管部门扣20分;发生重大火灾的扣30分;责任区外起火,殃及责任区的火灾扣分按责任区内的标准减半扣分。
(七)责任区内全年无乱砍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等破坏林草资源行为的计5分。责任区内有上述事件发生,能及时报告并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的扣3分,不及时报告或不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的扣5分。
(八)责任区内全年无非法征占用林地事件的计5分,责任区内有非法征占用林地事件发生,能及时报告并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的扣3分,不及时报告或不配合林业主管部门破案的扣
5分。
(九)协助做好森林病虫害监测和防治工作,及时报告责任区内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和危害情况计5分,对隐瞒不报或不配合森防部门工作的扣5分。
(十)有效制止管护区内放牧行为,防止毁坏林木,记5分;管护区内发生放牧行为,能及时报告责任区内放牧行为的发生和危害情况的扣3分;对隐瞒不报或者不配合县级主管部门工作的扣5分。
(十一)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管护职责的,必须事先向村委会或者乡镇林业站请假,并安排好替代人员,记3分;未及时请假或未安排替代人员的扣2分。
(十二)忠实履行职责,公正无私,树立良好自身形象,与管护区群众处理好关系,争取群众支持与帮助,记3分;因无理刁难引起群众上访被查证属实的,扣3分。
四、奖惩措施
(一)优秀:(得分95分及以上的)管护费全额发放,并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奖励。
(二)合格:(得分在70-94分之间的) 管护费全额发放。
(三)不合格:(得分为69分及以下的)管护费发放80%,终止管护合同。
五、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机关备案 1307310200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