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法律依据及背景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长效推进我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家和省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按规范性文件合法审查规定,该方案通过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广泛征求了县纪委监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审计局、县公安局、各乡镇等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同时,在网上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了意见,并根据意见反馈情况进行了修改。2025年1月6日县司法局出具《涿鹿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合法性审核意见并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进行了修改。经县第十七届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5年1月21日正式印发。
二、参保补贴范围的确认
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年龄的认定以基准日为界限认定,并以基准日认定的年龄确定应享受参保补贴的标准。2019年12月31日前征收土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以2019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2019年12月31日后征收土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以省政府下达征地批复文件之日为基准日。
范围为:基准日时具有涿鹿县常住户籍;被征地后户人均耕地不足0.3亩(含0.3亩 ); 在土地征收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年满16周岁(含)以上。
三、参保补贴方式的选择
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选择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年度实行先缴后补,参保补贴领完为止。
已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并领取待遇的,一次性支付给个人。
丧失国籍的,可以在离境时或离境后将参保补贴账户储存额,支付给本人;在领取参保补贴过程中死亡的,余额可依法继承;
现役军人、在校学生、服刑人员及其它特殊人员,在退出现役、毕(肄)业、服刑期满后,没有被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并回到农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上述方式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贴。
四、参保补贴标准的计算
参保补贴标准=上年度河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0%×12%×补贴年限。
补贴年限、年龄及上年度河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确定,均以基准日为界限认定。根据不同的年龄享受不同的补贴年限。
五、待遇计发的方式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贴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未满足领取待遇的,继续缴费;满足领取待遇的,从参保补贴全部到账的次月起,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被征地农民选择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险,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发办法计发。
六、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建立由县政府为责任主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协调,各乡镇有序开展,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安局、县税务局、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扎实稳步推进工作。
方案由涿鹿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专班研究决定。

公安机关备案 1307310200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