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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调整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 管控要求的通告》解读

发布时间:2025-01-01      发布机构:政府办      体裁分类:政策解读            字体:[  ]


为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持续推进污染物减排,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和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重新调整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管控要求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政府决定,重新调整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以下简称低排放控制区)管控要求。将于202511日起开始实施,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低排放控制区》的背景、依据是什么?

划定低排放控制区,逐步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减排,对促进环境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打赢蓝天保卫战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对我县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工作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第六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中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并及时公布”。

国务院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在打好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均提出“完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建设,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管控”的要求。

二、《低排放控制区》中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哪些种类?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判定标准是什么?

1.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种类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所规定。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铲车、推车、吊车)、工业钻探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和水泵等装配有柴油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2.高排放判定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高排放:

1)经检验,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Ⅲ类限值的,其中国家标准Ⅲ类限值的具体规定为:额定功率≥37千瓦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光吸收系数大于0.5m-1,额定功率<37千瓦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光吸收系数大于0.8m-1;

2)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低排放控制区》规定的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是什么?

《低排放控制区》规定,涿鹿县县城建成区内(京畿大道以西,永兴大道以东,滨河大道以北,黄阳大道以南)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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