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鹿滩羊餐饮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王新华、姬长杰、马燕、杨廷奥、赵莲莲、李铭、石发收、陈兴远、华勇向、李润军与你单位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邮政EMS仲裁专递也无人签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涿劳仲案字[2026]第26、27、28、30、31、32、33、34、3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涿鹿滩羊餐饮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王新华支付工资6000.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161.29元;向申请人姬长杰支付加班工资3705.82元、经济补偿5000.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000.00元;向申请人马燕支付工资8143.00元、经济补偿3000.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42.86元;向申请人赵莲莲支付工资5246.00元、经济补偿1250.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633.10元;向申请人李铭支付工资5821.00元、经济补偿1250.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208.10元;向申请人石发收支付工资22579.00元、经济补偿5500.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219.32元;向申请人陈兴远支付工资16742.80元、经济补偿4750.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8102.68元;向申请人华勇向支付工资12200.00元、经济补偿3500.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3338.71元;向申请人李润军支付工资2137.00元。同时,因杨廷奥经本委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涿劳仲案字[2026]第29号仲裁决定书,决定本案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你(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本委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祥和苑二期对面综合治理中心二楼
电话:0313-6583161
特此公告
涿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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