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鹿滩羊餐饮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王永军、王静、郭志恒、白丹菊、高晓玉与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邮政EMS仲裁专递也无人签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涿劳仲案字[2026]第16、17、18、19、2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涿鹿滩羊餐饮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王永军支付工资9000.00元、向申请人王静支付工资6400.00元、向申请人郭志恒支付工资7000.00元、向申请人白丹菊支付工资7000.00元、向申请人高晓玉支付工资2342.00元。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你(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本委地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祥和苑二期对面综合治理中心二楼
电话:0313-6583161
特此公告
涿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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