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鹿滩羊餐饮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王新华、姬长杰、马燕、杨廷奥、赵莲莲、李铭、石发收、陈兴远、华勇向、李润军与你单位劳动报酬等争议案件,申请人请求依法裁决你单位支付申请人工资、经济补偿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其中工资分别为:王新华6000元、姬长杰11563元、马燕13142元、杨廷奥10353元、赵莲莲5246元、李铭6571元、石发收25928元、陈兴远22393元、华勇向16838元、李润军2137元;经济补偿分别为:王新华1500元、姬长杰5000元、马燕3000元、杨廷奥3500元、赵莲莲1250元、李铭1250元、石发收5500元、陈兴远4750元、华勇向35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分别为:王新华12000元、姬长杰31149元、马燕42084元、杨廷奥20706元、赵莲莲10492元、李铭13482元、石发收51964元、陈兴远49852元、华勇向37409元;申请人姬长杰还请求裁决你单位支付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及延时加班费共计23450元。因你单位经营场所无人,邮政EMS仲裁专递无人签收,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涿劳仲案字[2026]第26-35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等文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个工作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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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涿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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